劳动合同终止后谁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合同
国家科委在1997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科技人员和有关人员离开本单位时,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重申其对科技人员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是指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不得在其他生产类似产品、经营类似业务、具有竞争性或其他利益的单位工作,不得生产经营与原单位具有竞争性的类似产品或业务。否则,他将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2000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44条也规定,知悉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履行竞业禁止合同。这里的“员工”是指知道或可能知道本单位商业秘密的科技人员、行政人员和其他员工。离开企业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竞业禁止合同规定。上述规定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目前,由于市场竞争和人才流动,要夺走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并非易事,只有自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公平、合法、有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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