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一、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据此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如何行使
1、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
(1)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2)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3)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2、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
(1)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2)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3)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请求权的适用问题
在先履行抗辩权中,先履行义务方没有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或者履行自己的义务不符合要求,后履行义务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如果先履行义务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则后履行义务方享有违约责任请求权。如果先履行义务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则后履行义务方又享有合同解除权。该三种权利应如何行使,权利人是只能选择适用,还是可以合并适用,则要从三种权利的性质和功能予以分析。先履行抗辩权属于抗辩权,其功能在于避免先履行义务人进一步扩大损失;违约责任请求权属于请求权,其功能在于弥补先履行义务人已经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功能在于终结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三者性质不同,功能不同,不能相互代替,故不存在只能选择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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