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云被某医疗器材厂招用,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和其他员工们一样,厂方与她在合同里约定每天工作12小时。但是厂方要求员工天天加班.就这样,李春云每天加班工作,厂方也按规定给了她加班费,可是,半年后,事情有了转变,李春云工作时经常感到头晕。所以李春云不想再加班了,但是让李春云没有想到的是,厂领导拒绝了她的要求,还告诉她加班是《劳动法》允许的。
工作时间制度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企业让职工超时加班,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职工自愿超时加班,企业有没有责任呢
律师提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才是合法、有效的。违反法定标准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虽经劳动者自愿的超时劳动,都是违法的,约定和自愿也是无效的。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来确认,而不是依据劳动合同当事人自愿或非自愿。
相关法规:《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关系超时加班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超时加班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经查实,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超时加班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时制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日后延长工作时间称之为加点,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称之为加班。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见,加点每天的上限是3小时,而加班加点累计一个月不能超过36小时。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者遇见超过法定标准的加班加点,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他们介入调查。查证属实的,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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