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云被某医疗器材厂招用,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和其他员工们一样,厂方与她在合同里约定每天工作12小时。但是厂方要求员工天天加班.就这样,李春云每天加班工作,厂方也按规定给了她加班费,可是,半年后,事情有了转变,李春云工作时经常感到头晕。所以李春云不想再加班了,但是让李春云没有想到的是,厂领导拒绝了她的要求,还告诉她加班是《劳动法》允许的。
工作时间制度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企业让职工超时加班,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职工自愿超时加班,企业有没有责任呢?
律师提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才是合法、有效的。违反法定标准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虽经劳动者自愿的超时劳动,都是违法的,约定和自愿也是无效的。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来确认,而不是依据劳动合同当事人自愿或非自愿。
相关法规:《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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