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难的救助报酬限额如何确定
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或仲裁,在确定海上救助报酬时,应综合考虑下列情形:
1、被救财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救助报酬不应超过被救财产的三分之一;
2、被救船舶、所载旅客、船员、货物以及救助人和救助船舶所冒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3、救助人的救助成效,无效果无报酬;
4、救助方进行救助工作所花费的时间、所耗费用和所受损失;
5、救助方为救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技能以及投入的救助工具;
6、救助方或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7、救助方提供救助的及时性;
8、救助方船舶和设备的有效性和处于准备使用的状态和价值;
9、救助方的性质。
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由于本身的过失造成必须救助财产的损失,救助报酬应酌减;如果救助方有盗窃或其他欺诈行为,救助报酬应酌减,甚至丧失救助报酬请求权。
救助作业结束后,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请求提供救助报酬担保,在未获得担保之前,救助方对被救助的财产享有留置权。
二、海难救助的构成条件
1、被救助的船舶、货物、人员等遭遇海难,且陷于不能自救之处境
若船舶遇难后确能自力救全,或货物落水正在自力捞救,而他人强欲代劳,图得报酬,不构成海上救助。
2、救助对象为任何水域的人身与海上财产
海上财产除船舶、浮吊、浮船坞、浮筒等浮动工具及其所载物资,还包括水上飞机和在海洋上空飞行时遇险降落在水面的飞机及机上物资。此外,运费及旅客客票收入也属于海上财产。但水底电缆、电管等不能认为是海上财产。
3、救助人须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救助的意思,同时又无救助义务
(1)依照合同的约定而为他人施救的(如依拖带合同而实施拖带);
(2)基于侵权行为而采取补救措施的(如因船舶碰撞,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救助);
(3)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进行救助的(如船舶遇险时,该船船长及其船员对本船人命、货物等施救)等不发生海上救助;
(4)完全为自己的利益对遇难船舶施救,不构成海上救助。
4、救助行为须产生有效结果
海上救助所采取的措施视遇难船舶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有:
(1)拖带遇难船舶至安全港口或地点;
(2)协助搁浅船舶脱浅;
(3)扑灭船上火灾;
(4)代为遇难船指挥或对遇难船舶提出施救建议,使之获得安全;
(5)对遇难船舶提供工具或燃、物料、等候在遇难船舶旁边,在需要时即行施救、护航、引水、抽水、打捞、发电报、通消息、放信号、协助航行等。
(6)对非雇佣救助,还需以船舶或货物的全部或部分获救为救助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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