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难的救助报酬限额如何确定
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或仲裁,在确定海上救助报酬时,应综合考虑下列情形:
1、被救财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救助报酬不应超过被救财产的三分之一;
2、被救船舶、所载旅客、船员、货物以及救助人和救助船舶所冒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3、救助人的救助成效,无效果无报酬;
4、救助方进行救助工作所花费的时间、所耗费用和所受损失;
5、救助方为救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技能以及投入的救助工具;
6、救助方或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7、救助方提供救助的及时性;
8、救助方船舶和设备的有效性和处于准备使用的状态和价值;
9、救助方的性质。
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由于本身的过失造成必须救助财产的损失,救助报酬应酌减;如果救助方有盗窃或其他欺诈行为,救助报酬应酌减,甚至丧失救助报酬请求权。
救助作业结束后,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请求提供救助报酬担保,在未获得担保之前,救助方对被救助的财产享有留置权。
二、救助报酬的收取和担保
救助款项不可能在救助结束后,立即进行支付,但是救助人作为救助法律关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被救助方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这样,船舶的所有人在支付被救货物之前,要让货物所有人对其应承担的救助款项也必须提供满意的担保。否则,对于救助人不满意的担保,获救的船舶和财产是不能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的。同样,如果救助方没有就救助款项的担保提出明确的要求,就可以推定为救助方放弃了一这一要求的权力,被救助方也无需提供担保。
通常,救助方要求提供的担保额,要比预计的救助报酬再稍高一点,如果救助方认为提供的担保不满意,要按受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为准,如果裁定是满意的,救助方必须接受。如果裁定是不满意的,被救助方必须重新出具担保。总之满意与否是以救助方认可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为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救助方请求,被救助方有义务先行支付一定的金额,这一部分先付金额相应扣减担保额。
对获救满90日的船舶和其它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对于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本身价值的获救船舶或其它财产,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基于无效果、无报酬和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获救船舶和其它财产的价值的原则,如果拍卖价款先行扣除有关费用后,不能低偿救助报酬的话,救助方是不能向被救助方追偿的,因为拍卖价款即为获救价值,但可以对特别补偿应得金额的不足部分向被救助方进行追偿。
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的救助,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者控制的救助,救助方都有获得救助款项的权力和补偿。
另外,在海陆上救助活动中有雇佣合同救助的方式,救助方被视为被救助方的受雇人员。救助作业由被救助方指挥进行,无论取得救助结果与否,救助方都可获得相应报酬。这实际上是一种雇佣服务行为,但这种雇佣救助方式也常常被采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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