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和侵权人概念明确。 权利人实际损失包括许可使用费和维护权利开支,侵权人违法所得包括销售所得等。 李焕之诉娃哈哈集团判例依据侵权人使用乐曲所得利润确定权利人损失。 很多国家将侵权人的获利推定为权利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我国也规定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等情节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权利人和侵权人的概念。权利人指的是拥有某项权利的人,而侵权人则是指侵犯他人权利的人。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包括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以及为维护权利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例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交通差旅和文印等。 这些费用都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益而产生的。
另一方面,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则包括销售所得、营业利润和净利润等。这些利润都是侵权人通过侵犯他人权利而获得的。
侵权人所得与权利人损失的界定
侵权人所得与权利人损失的界定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在侵权行为中,侵权人通常是通过盗用、抄袭、假冒专利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给权利人带来了损失。因此,权利人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侵权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所得应当等于权利人的损失。具体来说,侵权人的所得包括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侵权行为所得的收入,以及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其他利益。而权利人的损失则包括因侵权行为而丧失的财产、声誉、信誉、精神损害等方面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侵权人所得与权利人损失的界定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侵权人可能会将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利益远远超出权利人的损失,导致权利人难以获得充分的经济补偿。此外,由于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权利人可能难以准确地确定侵权人所得和自己的损失。
因此,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于侵权人所得与权利人损失的界定进行了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侵权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侵权人所得与权利人损失的界定。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包括许可使用费和维护权利的合理开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销售所得、营业利润和净利润等。将侵权人的获利推定为权利人的损失是很多国家的做法,属于权利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我国的相关规定也有异曲同工之处。侵权人所得与权利人损失的界定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在侵权行为中,侵权人通常是通过盗用、抄袭、假冒专利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给权利人带来了损失。因此,权利人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侵权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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