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说,景区是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管理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不履行管理和提示安全的义务,那么原则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提供证据。最好有点举证责任。同时,即使景区有安全提示或安全保障的义务,也能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如果在景区内受伤,除非是第三人造成的,景区将承担这些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未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安全保护义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应当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定期对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价,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一般来说,游客出国前,旅行社会为游客购买相关的意外伤害保险。如果事故在索赔范围内,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责任。未按规定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应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权益损害,在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时垫付应急救援费用。因旅游经营者、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辅助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中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还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地方政府和有关机构及时给予帮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国外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我国当地旅行社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帮助和保护。旅游者接受有关组织、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个人应当承担的费用。
因第三方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第三方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和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旅游者要求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旅游者因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原因选择要求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承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对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审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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