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在旅行景点发生伤害事故,这并不意味着整个景区都必须承担责任。
然而,倘若该景区未能履行妥善且合理程度以内的安全保障职责,从而导致游客受到身体上的创伤或损失,那么景区就需要为此次事故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反地,若景区已经充分履行了其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游客在此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景区仍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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