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包括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两种。
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劳动者只需提前一定时间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行使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辞职权。劳动者即时解除权。即时解除权是指出现法定事由,如试用期内或者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时,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即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不同,用人单位的解除权还存在一种特殊的形式,即经济性裁员。
我国《劳动法》规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为两种情形,即: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劳动合同法》明确列举了经济性裁员的四种具体情形,从而使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需做到以下几点:
严格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维护法律权威。根据现行劳动法律,劳动者解除合同几乎不需要具备任何条件。因而应考虑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进行明确,禁止其滥用单方解除权,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以及劳动法的权威。
完善劳动合同预告解除制度。设置灵活的预告期制度。改变预告期统一为30天的做法,根据劳动主体、工作岗位性质及劳动关系长短等因素综合考虑,设定不同的预告期,使法律灵活性更强。借鉴国外规定,将劳动合同预告解除限定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合同未到期或履行完毕,合同双方都不能擅自解除,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则上废除劳动合同中请求继承履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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