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刑法加大了罚金刑罚的处罚力度和广度,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单位犯罪,即凡是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对单位一律适用罚金刑;二是经济犯罪和其他贪利性犯罪。同时,新刑法加大对罚金刑的执行力度,增加了对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均可以追缴被执行人罚金的规定。但是,新刑法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新刑法设立的罚金刑制度日益显示出不完善和落后于形势发展的地方,亟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刑法罚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罚金刑数额的确定随意性较大,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执行。由于刑法规定无限额罚金制,法律对具体罚金数额没有规定,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导致罚金数额的确定随意性较大。
罚金的执行难,有损法律的尊严。执行难是法院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同时亦是法院工作的重点之一。执行难包括罚金的执行难。
对于可能判处罚金案件,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只重视案件的主要事实及主要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主刑的事实和证据,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方面的证据往往忽视,即不注重犯罪嫌疑人应受到附加刑(罚金)的追究的事实和证据。导致法院判决容易,执行难。
先缴罚金,后判决。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为保证罚金的及时执行,法官往往首先做被告人及其相关人的工作,让其先行缴纳罚金,作为酌情从轻判决的情节之一考虑予以从轻判处。这种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只有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罚金。
完善刑法罚金制度的思路
对于既判处主刑又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或者只单处罚金的犯罪分子,要完整地执行刑罚,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能只执行主刑,忽视罚金刑的执行。为此笔者认为:
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对可能判处罚金的被告人,在提供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的同时,要提供被告人财产状况清单,便于法院在判决时考虑确定罚金的数额及判决后执行。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查清主要犯罪事实,收集主要证据的同时,对于可能判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还要查清财产状况。公诉机关在审查时,亦要对其财产状况一并审查。
法律明确规定对积极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可酌情从轻判处。罚金属于对犯罪分子实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如果犯罪分子或其家属积极缴纳罚金,可视其悔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尽可能地详细规定罚金数额的确定,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便于统一执行法律,即多规定普通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规定。
法律应明确规定,在减刑时,不但要减主刑,还要相应地减少罚金。这样既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认罚服法,同时也有利于罚金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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