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寻衅滋事罪可以撤案吗
寻衅滋事罪,是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撤案就能了事,私人不得干预国家公权力的运用。
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就会停止侦查,撤销案件。相反,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就会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此时撤案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上,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检察院就会撤回起诉。
另外,寻衅滋事罪案,行为人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进行调解,尽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取得其谅解,调解结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量刑,争取减轻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行为人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其内心空虚,这是一种是非颠倒、荣辱混淆的变态心理,以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英雄,视遵纪守法为无能.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但其目的性较强,就是以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为目的。
2、犯罪起因不同。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
3、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体,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而故意伤害往往是刻意选择侵害对象。
4、行为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心所欲,但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就应该有一些可操作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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