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寻衅滋事罪进行多次认定时,不可单纯地将两年内出现三次即可视为处罚基准。
因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往往代表着行为人具备较深的主观恶意及极大的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有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而未被处理的情况,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刑罚。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多次”的认定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到多种因素,包括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针对的对象以及使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以便能够更为准确地评估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全文48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