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湖南少年舒某,因家境贫寒今年不得不辍学跟表哥到深圳打工。一家塑胶丝花加工厂的老板明知他尚不满16周岁,但仍让他借用别人的身份证登记职工信息。他上班的第3天,就被一台老古董啤机碾伤了右手,失去右手无名指。舒某和母亲去当地劳动站要求工伤认定,劳动站的工作人员却说只要进行司法鉴定就可以了。但他母亲事后一打听,掏1000元所作的司法鉴定并不能替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他们再去找到劳动站理论,劳动站工作人员力劝舒某和老板调解。最后劳动站工作人员说出真相:你这个是童工,一作工伤认定,就会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来执行,这个赔偿标准就会比一般的工伤赔偿高很多你先拿这个司法鉴定结果与老板协商吧。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舒某七级工伤伤残一次性赔偿金应是20.19万元。但调解员意味深长地劝导:把老板逼跑了,你们一分钱也拿不到最终舒某和老板达成一次性赔偿11万元的协议。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一个经济繁荣的地方,还会出现压缩劳动者合法权益空间的现象。看来,任何一个地方如果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作为发展经济的永恒道理的话,经济发展了也不会是劳动群众的天堂。如今有一个现象,压缩劳动者权益空间的手段之一,就是利用调解来恃强凌弱。
调解历来被视为我国司法制度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法宝,调解本身没有什么不对,是欲对簿公堂的对立双方化干戈为玉帛的最好方式。但前提是调解人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比如对劳动纠纷的调解,调解人的态度不一样,通常得出依法调解的结果也不一样。
郑州市总工会有位法律工作者对笔者讲,调解便于纠纷尽快解决,在当事人双方各让一步的调解过程中,有人讲调解中弱势一方的劳动者会吃些亏,其实也不尽然。比如,有一次她接手的一起补缴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不太健全,仲裁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时效和仲裁申请时效等同,如果作出仲裁,只能要求企业补缴仲裁时效期内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而她在调解中,向企业说明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职工人心稳定对企业发展利大于弊,最终企业同意补缴所有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费。
遗憾的是,为劳动者着想的劳动纠纷调解者并不多,能公正地站在双方当事人立场的调解者也不多,大多调解人更偏爱站在老板这一强势方。原因很简单,说好听的,是保护好企业更有利于经济发展;说不太好听的,和老板交朋友比和穷工人交朋友更有利可图。再有一个客观原因,调解比裁判能一劳永逸地结案,劳动争议裁决存在一裁二审的可能反复,调解无论是否合理合法,一旦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就彻底算是结案了。
不少工伤致残的赔偿案件一目了然,责任分明,仲裁可以实行一裁终局制,但调解人总是对劳动者隐瞒相关的法律规定采取一吓二唬的方式,让劳动者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有些官员片面地把调解理解成为企业服务,将伤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作为服务企业的一种形式。
当劳动纠纷的调解偏离了轨道,成为恃强凌弱的橡皮筋时,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规定也被架空了,劳动法律难以让企业老板产生敬畏之心,反而会觉得是最容易踩在脚下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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