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了一个关于《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报告。报告中特别提到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问题;一是进行集体协商时所需的材料问题。今天下午,委员们将对《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分组审议,这将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对该条例进行审议。
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协商时,用人单位各种材料必须加以明确,条例中明确界定协商所需要的材料,具体包括用人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劳动定额标准、工资支付情况、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经营财务情况等。
为防止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不仅要建议工资成长增长机制,更重要的是,还应当建立工资及时支付的保障机制。
据悉,目前合肥市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已经超过1000家。对此有关人士分析说,尽管合肥已经先行一步,但这是在有关部门的倡议下进行的,部分企业积极性不是很高。如果《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获得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就变成了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职工的保护将更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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