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案件被撤回,如何处理?
时间:2023-09-08 18:20:10 1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若公安机关发现其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制作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撤消案件的相关文书。案件已经撤案,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丢失关系不大。制作撤消案件通知书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具备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羁押。撤消案件通知书包含:案由;撤消案件的原因;法律依据。

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若公安机关发现其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制作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撤消案件的相关文书。案件已经撤案,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丢失关系不大。制作撤消案件通知书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具备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羁押。撤消案件通知书包含:案由;撤消案件的原因;法律依据。

不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了 解 这 些 条 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编第二章第一节第二百六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以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要活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经法定程序认定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以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要活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经法定程序认定构成犯罪的。根据这些条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其他情况下,仍然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以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要活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经法定程序认定构成犯罪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其他情况下,仍然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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