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前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认为不具备起诉前提,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