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也是可以起诉的,但是又起诉的权力,当然也就有撤回起诉的权力。我国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对这项内容进行了更新。那么,新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后又该如何处理呢?
新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后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对撤回起诉后的案件通常采取四种处理方法:
1、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2、补充新的事实证据后重新向法院提起公诉。
3、建议公安机关撤回处理。
4、以补充侦查方式退回公安机关后不了了之。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法律具有一定的权威,不容他人随便挑战,所以这就保证了公安机关对新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撤回起诉的内容严格遵守,不能随意撤回。同时也是在保证被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进行起诉的时候一定要符合程序,符合起诉的条件。
一、逮捕书和批捕书是不是一样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书和批捕书是一样的,批捕书是指检察机关批准后,同意公安机关进行逮捕的文书。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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