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标准的应用混乱河南省除此之外,没有一个统一的个人残疾鉴定标准。部分鉴定机构选择适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鉴定程序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部分鉴定机构选择采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估标准》(以下简称《道路标准》)。鉴定人随意选择标准,容易造成明显的司法不公
II。很容易导致重新评估,这不仅延误了审判期限,而且还导致诉讼。法律没有限制重新评估的次数和评估意见的等级有效性,根据不同标准得出的结论相互冲突。由于工伤标准远低于道路标准,应用工伤标准鉴定后可能不构成残疾
三,由于鉴定标准适用范围不同,鉴定意见混乱。根据不同的评估标准,得出不同的评估意见,补偿也有很大差异。同一伤害案例的伤残评估应至少比道路标准
IV高一到两个级别。存在选择较低的工伤评估标准进行评估,选择较高的道路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的情况。当事人对评估意见存在较大争议,不仅使本案难以调整和判决,而且容易导致当事人来信来访。同一鉴定机构对同一案件进行鉴定时,应当采用两种标准,出具两种差异较大的鉴定意见。鉴于上述问题,根据工伤标准,一次伤害构成8级残疾,根据道路标准构成10级残疾,作者建议:
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适用于工伤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人身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以统一鉴定标准的适用,公平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在试验实践中,没有人反对工伤标准适用于工伤案件的残疾评估,道路标准适用于交通事故案件的残疾评估。对于这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人身伤害案件,在残疾评估中应采用何种标准存在争议。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帮助评估人员统一评估规模,避免随意选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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