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12-2410:12:28
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43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荣华,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田小巍,男,汉族,1985年1月28日出生,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职员。
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凼凼网吧(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107号。
负责人刘冬,投资人。
被告刘冬,男,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凼凼网吧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凼凼网吧、刘冬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柯
审判员樊群
代理审判员徐华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赵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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