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经过复议的,原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3、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为共同被告。
一、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如何确定的?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直接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被告吗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对于被告资格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如何确定哪些行政诉讼成立的被告
原告确定:
一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确定: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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