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讨论了行政复议案件中被告的身份问题。根据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1或2的情况,被告的身份会有所不同。如果被告的确认1且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将成为被告。而如果被告的确认2且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复议机关将成为被告,包括复议机关所做的变化。
1.如果行政复议案件中被告的确认1,且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将成为被告。
2.如果行政复议案件中被告的确认2,且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复议机关将成为被告。包括这里所说的变化。
行政复议案件被告变化认定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在被告方面存在变化认定。具体来说,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被告发生变化,则需要重新认定被告。根据该法的规定,被告可以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被告发生变化,需要及时进行被告的变化认定,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及时性。同时,被告的变化认定也会影响到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和行政复议裁决的效力。因此,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的变化认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依法进行。
被告的变化认定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及时性,需要依法进行。如果被告发生变化,需要及时进行被告的变化认定,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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