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所讲的“无故拖欠工资”应如何理解?
时间:2023-08-17 08:50:21 4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无故拖欠”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5〕71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对于无故拖欠工资如何认定?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文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时间也作了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法规概念解释:

“货币形式”:排除发放实物、发放有价证券等形式。

“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

“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

“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现在用人单位普遍是在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的下一个月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即先上班后领薪。发工资的具体日期各用人单位不一致,有在上旬的,还有在中旬的,甚至有在下旬的。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而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工资的支付日期的,用人单位即便是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支付并且是按月支付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的,并无违法。

如果是无故超过双方约定或单方决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或者没有超过规定的日期但是未足额支付工资的,都属于拖欠工资,违反了上述劳动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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