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需要来证明的证据是:
1.主体方面应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工作单位等;
2.主观方面要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等;
3.犯罪客观方面所挪用公款的来源及性质、挪用的具体手法、挪用的公款形式等;
4.全面收集与本案有关的物证;
5.被挪用款物单位的性质、涉案单位相关时期的会计帐簿等。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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