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为了准确查明案件情况,需要准确的调查收集证据,使每个公民都不被冤枉。那么我国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以及调查收集证据的要求,请大家阅读了解一下。
一、收集证据的主体有哪些
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保密。收集证据是公安司法工作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活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出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从广义上说,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收集证据之外,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时也可以进行证据收集。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在自诉案件中,法律规定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该提供足够的证据。
二、收集证据的要求是什么?
收集证据有以下基本要求:
1、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是必须主动及时;
3、是必须客观全面;
4、是注意依靠群众和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5、是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是据以定案的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
2、是只有被告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三是对定罪证据不足所形成的“疑案”,应按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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