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门峡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二、三门峡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申请条件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2.完成规定的培训;
3.具有规定的服务资历;
4.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5.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三、三门峡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七、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第三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的公告》第二条
7.《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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