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在单位工作8年后,公司初期没有给她买社保。2011年10月,开始为她购买社保。他们50岁以后就不再买社保了。现在她想离开,公司说不赔偿。这合理吗?我们有权要求赔偿吗?
律师的回答:你可以依法要求经济补偿和赔偿,不签合同就可以双倍工资,还可以补缴社保。协商不成的,依法提起仲裁请求权,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扣除的工资、加班工资及补偿金、失业保险金等,本法施行之日劳动合同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合同解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医疗期满;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正在依法整顿时,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在裁减人员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的,应当优先录用裁减人员。《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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