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请求指平等民事主体在其可仲裁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对方发生争执时提请仲裁保护并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措施保护其正当权益的行为。
承认仲裁请求是被申请人所拥有的权利。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没有异议的时候,就可以承认其请求,以简化仲裁程序。承认可以是对全部请求的承认,也可以是只对部分请求的承认。承认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做出。做出人应为被申请人或其拥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承认仲裁请求要在闭庭前提出。对请求的承认一旦做出,就不能撤回。除非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有证据证明承认请求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无论是放弃请求还是承认请求的提出,都需在庭审过程中做出才为有效。在调解过程中的放弃或承认仲裁请求的意思表示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怎么办?:
根据《仲裁法》第2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但是,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什么是仲裁反请求?:
反请求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的用来抵销和削弱对方请求或要求对方承担义务的独立请求。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没有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继续审理:
一、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经法院审核该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二、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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