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驳回仲裁请求的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二、确定仲裁申诉请求的原则有哪些
1、确定主管
并不是所有的请求劳动仲裁都是受理的。比如住房公积金纠纷,劳动仲裁并不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目前北京这里的劳动仲裁也是不受理的。那么,一个申诉人在确定仲裁请求时,就应当知道这些情况。不过,就社会保险争议纠纷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时没有提出来,直接去法院诉讼的话,法院也是不受理的。
2、确定管辖
3、确定申诉请求的统一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是申诉请求提得越多越好。保证申诉请求的充分性只是一个方面,同时对于相互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兼容的请求,还是选择其一为好。当然在选择的时候,要考虑到相关请求的风险、成本、收益、相关的证据构成等等多方面,然后再进行选择。此选择的过程,也是一个风险衡量的过程,可能非专业律师无法做成。
4、确定申诉请求的完整性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能会享有很多法定的权利。例如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能会提出的申诉请求为:
常规申诉请求: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三、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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