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复议机关主要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议机关是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注意: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如果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复议机关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复议机关是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复议机关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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