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134条规定,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为: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客体是人身和财产;3、客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4、主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一、如何确定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中的公共安全。
由于现代化生产分工精细、工艺复杂,要求各个生产部门的职工和领导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制度,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以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就必然会威胁到生产安全,给广大职工和国家的利益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强令他人进行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行为人知道存在重大事故的隐患,仍然不对相关事故因素进行排除,仍然组织他人冒险进行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行人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正常的生理和精神状况就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来说,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应当知道自己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作业行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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