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不当得利的认定:1、一方获得利益一般是指,由于一定的事实使总财产有所增加或避免减少;2、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也就是由于一定的事实发生,使利益所有人的财产总额减少,恰与利益取得人的财产状况相反;3、一方取得利益与一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禁收开瓶费”获司法支持法院认定属不当得利
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王先生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者消费,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近日,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海淀法院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至此,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
9月13日,王先生与朋友到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餐后,湘水之珠大酒楼向他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含100元开瓶服务费。王先生当场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但该酒楼拒绝返还,并出示了一本自己的菜谱。该菜谱中规定,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
本案被法院受理后,湘水之珠大酒楼一名崔姓经理向记者证实,如果自带酒水去消费,该酒楼确实要按所带酒的价格等级加收开瓶费,否则酒楼就会没有利润。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大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据此,该院一审判决称,湘水之珠大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该100元开瓶服务费。
马上就访
开瓶费可当场拒付
昨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某某表示,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如果遇到要求支付开瓶服务费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当场拒付,并向消协等部门投诉。
他说,个别饭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消费者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虽然这些酒楼均声称自己已提前告知要收取开瓶费,但这样的告知并没有法律授权,对消费者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全文9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