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系果品采购商,于2014年9月与果农王某签订了一份果品购销合同,并于2014年11月份采摘了王某的柑桔,采摘柑桔后双方在蓝某家中进行了果款结算与付款,结算现场还有中介人廖某在场。后施某发现双方结算时本应支付给王某弟弟的果款1万多元也一并支付给了王某,但王某不承认,经多方调解未果,后施某以王某不当得利诉至本院。
在审理过程中,施某仅提供了单方的结算清单,但原、被告对双方交易的柑桔的数量、价格均无异议,且在案发后,施某有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并由当地派出所的办案民警对施某与在场人廖某、蓝某进行询问,且形成了询问笔录。本案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施某多支付了王某1万多元果款,而施某单方的结算清单与公安机关对结算在场人的笔录系间接证据,但各证据并不矛盾,且能相互印证,可形成完备的证据链,且各在场人均为王某所在地的村民,为左邻右舍,而施某为外地的果品采购商,与各在场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故寻乌法院认定王某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判令王某应返还施某多给付的1万多元钱。判决后,王某不服并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虽然标的额不大,但因经过多个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未果,使得当地民众对本案关注度很高,本案能否处理得当会在当地形成很大的影响;且寻乌系一个果业大县,每年都有可能会发生涉果纠纷,通过本案的判决也旨在引导每个果品采购商与果农应凭诚信做事,切不可违背诚信而去贪图小便宜。(寻乌县人民法院曾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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