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认定合同效力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主体合格、当事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缔约资格。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预售方是房地产公司,一般为法人等主体,因此并非任何人都能作为预售方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方是合法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只有预售方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具备预售许可资格,其与预购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标的确定、可行。
双方签订合同后,为了使合同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也应当是可行的。比如,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确定了施工进度、竣工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装修标准、平面图或户型图等等。
一、没有房屋预售证的合同是否有效?
没有房屋预售证的合同是无效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可以认定有效。
全文6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