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
时间:2023-07-10 11:41:20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在于: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

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是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司法行为。

程序不同。

复议机关进行复议是行政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诉讼程序。审查内容不同。

复议机关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人民法院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外,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所处的阶段不同。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法律、法规规定适用复议前置的,当事人只能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先提起行政诉讼,对判决不服的,再申请复议,两者顺序不能颠倒。

法律、法规规定适用双轨制的,当事人若选择复议,只有等复议程序完毕,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若选择诉讼,不能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的话,必然是因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但是有一些案件是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案件,所以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需要首先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然后才能提出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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