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为确认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先由劳动者做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
再由用人单位举出劳动关系不存在的证据,最后由法官根据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做出判断。
口头合同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口头合同的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口头合同,首先应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即合同关系存在与否,这主要从当事人双方的举证中逐步得以求证。然后,围绕合同关系,运用证据规则,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认定争议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5条具体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该《若干规定》同样适用于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的证明,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等环节。根据《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第一,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承诺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采取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口头承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二,主张合同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对此也作了肯定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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