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征地手续,能不能要求土地恢复原状
时间:2023-05-08 11:43:34 2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征收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应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的土地,并将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占用的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多余的土地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土地。农村土地征用的一般程序是什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在批准前将征地有关事项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属于行政不作为。(2)现状调查与确认。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种类、面积,以及附着于地面的土地的权属、种类、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3)征求意见,组织征地听证会。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就被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听证机关应当将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议形成笔录,这也是批准的必要材料。

(4)征地资料的组织、审核和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调查结果、征地补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移民安置方案和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依法制定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地和供地规划,编制建设用地报送说明(以下简称“一书四图”),经初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发文批准。(5)征地审批。市、县人民政府报送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验收。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6)征地通知书。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两次征地公告,即:,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征地项目。发出预征通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出书面通知,撤销原预征通知。(七)两次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提出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期。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在两次征地公告之后,提出异议权和听证权是农民的第二话语权。(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和土地的交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按照有关要求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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