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费用是指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不计付报酬。
一、公司清算的前提条件
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对于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虽然实质上减轻了刑罚,但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附加刑的减轻也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例如,在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这种附加刑的减轻,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区别。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对于缓刑考验期限的缩短,虽然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但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前提是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1年。
二、公司清算需要多久
当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时,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在报纸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完公司财产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如果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当法院依法宣告公司破产的,就标志着案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或通过法院拍卖破产财产。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公共债务、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后,由管理人制定分配方案。当债权人会议通过分配方案、法院也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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