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启动清算程序后,责令公司或者股东在设立清算组前,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单和财务账户。为了完成公司的清算,我们必须能够确认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因此有必要提交债权人和债务人清单和财务账户。公司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上述材料的,实际清算不能进行,成立清算组将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因此在清算组成立前,应当作出提交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和财务账簿的命令。此外还可以根据债权规模和数量确定债权人是否需要参与清算组。
特别清算诉讼程序
对特别清算案件的诉讼程序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作出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
特别清算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的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该案由规定在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之中。可见,最高法院是将公司特别清算的程序视为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非讼程序的特点是:
(1)非讼案件只存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原告与被告。案件中没有对抗的双方当事人,审理的事项不是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申请对公司特别清算的案件,只存在申请对公司清算组成员进行指定,不存在权利义务的争议。可以列清算义务人为被申请人,被清算公司作为第三人。
(2)非讼程序适用国家职权主义,法院依职权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作出审查和确认。申请对公司特别清算的案件,申请人和被申请的公司对程序和实体事项,没有行使处分权的余地。
(3)非讼程序不需要质证和进行言词辩论,一般不需要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对公司特别清算的申请,法院只需对债权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公司清算的条件进行审查,不需要质证和辩论,因此,也可以不公开开庭审理。
(4)非讼程序由于不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争议,案情一般比较简单,审理的时间性要求较强,因此,一般适用一审终审。公司特别清算程序的特点与此相同,也应当适用一审终审。
公司特别清算案件除过具备上述非讼程序的特点外,还应具有或应当完善以下特别程序:
(1)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
向法院申请公司特别清算,往往是公司清算义务人怠于或无法履行清算义务,但清算义务人又往往控制着公司资产及财务凭证等,如果仅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可能仍然无法进行清算,因此,在申请特别清算时应当一并提起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申请,或由法院直接依照职权对公司资产及财务凭证等关键资料等进行保全,确保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2)裁定指定清算组成员
法院受理案件后,可直接书面审理,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询问当事人后,再做出裁定,指定清算组成员,限期进行清算。在公司解散之诉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照职权,对公司解散后可能无法正常清算的,在判决解散公司同时,一并指定清算组成员,限期进行清。清算组成员的确定可根据具体案件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
(3)普通清算程序
在法院做出指定清算组成员裁定后,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普通清算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法院不直接参与清算,也不介入具体清算事宜,仅就清算组成员的勤勉尽职进行有限度地监督。公司债权人及股东对清算组有监督的权利,一旦债权人或股东发现清算组成员有失职或违法行为,可申请法院撤换或追究责任。
(4)裁定终结清算
在清算组按照普通清算程序在规定的清算期限内清算完毕后,应当提交清算报告给法院,法院审查确认后,做出特别清算程序终结的裁定。
目前特别清算案件在日常诉讼案件中所占比例已呈逐步上升趋势,完善与规范特别清算程序已成为当务之急。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出台、修订、废止,相信特别清算程序的规范与完善为时不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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