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清算中,清算都是由股东自行进行的,普通清算及监理人,相关利益人可以通过召集会议的形式,形成其整体意志,监控清算的进行;另一方面,法院也会凭借其较强的中立地位和公信力,积极介入清算之中,监控整个清算行为的进程,防止清算人的行为侵害公司或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利益。
与破产清算相比,特别清算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其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同时,也兼顾了效率的实现。破产制度虽可以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但当事人往往需要花费巨大的精力、时间与费用。这种成本在当事人自愿或财产已经显著匮乏的情况下是合理的,因为这是追求公平受偿所付出的必要代价。但是,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并不多,利害关系人很容易达成某种协议,进入债权便要进行破产清算,那么,无异于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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