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2、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主要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但是在我国动产也可以用作抵押权。(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标的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受益。因此抵押权最能实现抵押人用以融资的目的,及一方面自己占有、使用受益;另一方面又用作担保进行融资,真正做到了物尽其用,所以被作为担保之王。(3)抵押权原则上是意定担保物权。因此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
抵押物权证类型
(一)不动产抵押。是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二)动产抵押。是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三)权利抵押。是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四)最高额抵押。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五)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
(六)共同抵押。是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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