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抵押财产的范围及不能抵押的情形。抵押财产包括建筑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等,而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设施等则不能抵押。
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等。不能抵押的情形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
不能抵押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然而,并非所有财产都适用于抵押。根据《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或者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
同时,《民法典》第186条还明确规定了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但并非所有财产都适用于抵押。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人应当根据抵押物的实际情况进行权属核实,以避免因抵押物不符合规定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抵押财产的范围很广,但并非所有财产都适用于抵押。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人应当根据抵押物的实际情况进行权属核实,以避免因抵押物不符合规定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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