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应当进行特别清算:
1、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
2、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
特别清算进行程序:由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然后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的情形
一、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的情形
1、债权申报特别的情形如下:
(1)职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债权申报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债权申报需要的资料如下:
1、债权申报书;
2、债权证据材料;
3、如计算利息,应附详细的计息清单(利息计算至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性债权人提供);
7、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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