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清算是公司解散后,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的一种清算方式,适用于无法通过修改章程或减资解决债务问题的情况,即企业法人无法清偿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还。
特别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后,由于某些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的一种清算方式。其适用条件包括:1. 解散公司事由发生后,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重整,减资等途径不能解决;2.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 其他适用条件。因此,当公司遇到这些情况时,可以通过特别清算来解决债务问题。
特别清算程序的要求和限制
特别清算程序的要求和限制是指在进行特别清算时,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限制。特别清算是指对特定企业或组织进行的一种清算方式,通常是因为其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或其他特殊情况。在特别清算程序中,有一些关键的要求和限制需要遵守。例如,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清算,并且需要依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此外,特别清算程序还可能涉及到资产的处置、债务的偿还等方面的规定和限制。总之,特别清算程序的要求和限制旨在确保清算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的利益。
特别清算是一种特殊情况下解决债务问题的方式,适用于企业无法通过其他手段解决债务问题的情况。特别清算程序要求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并涉及资产处置和债务偿还等方面的规定和限制。通过特别清算,可以确保清算过程的合法、公正和有效,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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