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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清算的启动
公司解散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后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公司股东、债权人可以向公司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地的基层或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特别清算。
2、清算组的组成
人民法院可以从公司股东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清算组成员。
3、人民法院的权限
(1)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并作出裁定;
(2)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
(3)特定情况下裁定非破产清算转为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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