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按照会议的安排,我们今天下午开始讨论。由我和付*授主持今天下午的讨论,确定的题目是“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之后由孙*平和程*华主任主持。
付*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6年第一次破产会议的时候,我也提出了问题,因为我们在座很多同仁在做案件破产和公司案件中,很多规定和破产法的规定两个法的衔接,还是中间缺少一些立法上的协调,以及破产和其他法律的协调中间还有一些问题。现在,我们在实物当中发现这两个法在衔接和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还需要讨论,一方面不能衔接、统一起来的,没有找到依据,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执行程序。到底要一个什么样的程序进行破产?破产法的最大功能是通过法定程序免除债务。另外在市场竞争的状态下,也需要对企业做合理的退市。有没有可能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之间,通过立法的修订,完善一下。管理部门的衔接,应该更好地完善破产制度,使市场更加净化。市场存在的主体是一个正常的企业,基本处在休眠状态,或者必须要死掉的企业,要免掉他的债务,使之退市。下午大家一块来讨论这个问题,我觉得最受益的就是法官。大家的意见对我们都是一个启迪和思路上的开拓。下面请大家发言。
全文5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