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清算是指清算执行中存在明显障碍或者公司债务超过资产的特殊程序。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清算人或者股东的申请或者职权直接命令公司开始特别清算。在清算过程中,法院起到直接监督干预的作用。债权人也积极参与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选择监理人监督清算过程。法院可以根据职权的特殊规定增加清算人的职务或者减少清算人的权限,决定停止强制执行和破产程序,必要时可以调查或者采取保全措施。
公司特别清算的实质条件
1、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是指在普通清算中,清算组不能顺利按股东会通过的清算方案清算。不能清算的障碍既有法律的原因,如公司的财产已被强制查封,或法律禁止流通。也有事实的原因,如公司财产有价无市、无法变现或以实物清偿不能平等对待债权人等。
2、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
3、其它不能清算的原因。如债权人虚伸申报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勾结申报虚假或多报债权、资产估价失实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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