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的房屋买卖纠纷可否判决
时间:2023-08-13 09:24:25 2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复杂房屋买卖纠纷

丁某付了购房款,并住了两年,后房屋拆迁,原房主孟某凭房产证获得拆迁补偿受偿权,丁某不醒将孟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审法院判定买卖合同无效,丁某不服提起申诉,该案进入再审程序,经法院主持调解,孟某最终承诺在经济上给予丁某补偿,丁某亦放弃对房屋产权主张,了结此案。

1999年丁某经王某介绍,向王某的姨夫孟某购买一套二手房。但在购房时未与孟某签订书面协议,房款6.5万元给了王某而不是孟某。

之后,丁某将房子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两年。直到2001年孟某凭产权证、土地证以产权人身份与江阴市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领取12万多元的补偿费时,丁某才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遂向江阴法院起诉。江阴法院凭借大量的证人证言及丁某控制争议房等证据,一审判决房屋买卖成立,孟某败诉。

盂某不服,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本案虽有大量间接证据,但缺少房屋买卖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房屋买卖不成立,改判孟某胜诉。二审判决后,丁某多次上访并向无锡中院提出申诉。该察进入再审程序后,经过两次开庭和几次调解,当事人分歧较大。

该案经过合议庭合议,认为二审改判的理由,从法律角度上讲还是有理的,但无法从根本上排除合理怀疑。责任心驱使法官尽量做好调解工作。法官找丁某仔细分析了案情,还告诉丁某可以通过调解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另外6.5万元付给王某的款子其可以另行诉讼,行使债权。

一番苦口婆心工作下来,丁某虽有松动,但仍心有不甘。究其根本,原来现在她携子在外租房临时居住,如果争议房产权归她,她就不会选择货币补偿,而是要拆迁公司重新安置房屋。找到症结所在后,法官多次会同江阴法院至江阴拆迁公司做工作,通报丁某拆迁时较配合和现在的处境,将相应的变通方案进行了探讨。拆迁公司同意另行安置。

近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握手言和,丁某通过调解,获得了孟某3.3万元的补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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