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数码电器公司保洁员杨某
回答: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刘某
杨某:去年3月,我被一家数码电器公司聘为保洁员,现在上班一年多了,公司一直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会保险。近日,我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费的赔偿金。后经调解,公司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但没有向我支付未缴社保的赔偿,调解员表示只能补缴,无法让单位直接给我现金。可我的一位老乡,前几年发生劳动争议打官司时,却得到了未缴纳社保的赔偿金,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刘某:《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以,数码电器公司未给您缴纳社保,应当进行补缴。
至于您说的老乡曾得到未缴纳社保现金赔偿的情况,是因它发生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前。按北京市法院发布的《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及初步意见》,农民工要求赔偿未缴养老保险损失的,在该法实施前(即2011年7月1日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法办理补缴手续,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养老保险损失。该法施行后,因为已允许农民工补缴养老保险,所以对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判决赔偿至《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2011年6月30日,对于2011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法院不再判决给付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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