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现金发放薪资没有缴纳相关的税费的话,那么会涉嫌逃税罪。
按国家有关规定,现金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1.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各项工资性补贴;
2.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3.支付各种抚恤金、学生奖学金、丧葬补助费;
4.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种奖金;
6.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现行规定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结合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政府出台的《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两部法规并没有禁止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
但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应注意一些问题:
1、劳动法要求公司必须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作为计提社保等的基数,因此,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这部分也要记入计提的基数。
2、《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应当包括工资支付日期、支付项目、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扣除工资等主要内容。
一、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
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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